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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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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20 21:54: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件处理要旨】
(1)在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前,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在登记结婚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与登记婚姻关系合并计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2)符合事实婚姻构成条件,与合法登记的婚姻同等对待。事实婚姻与合法登记的婚姻处理原则相同,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条件,可以调解离婚或判决准予离婚,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3)属于事实婚姻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依照《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丶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丶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丶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对于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要在190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符合男女双方均无配偶丶已达法定婚龄丶无禁止结婚的情形等结婚的实质要件方能按事实婚姻处理,否则将按同居关系处理。
(2)主张解除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应举证证明现存婚姻属于事实婚姻丶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理由和事实,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除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事实婚姻外,没有登记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需要通过婚姻登记的方式才能使婚姻关系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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