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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一方不得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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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20 21:54: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件处理要旨】
(1)司法实践中,一方不得提出离婚诉讼主要法律依据为《婚姻法》第34条及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经审查属于《婚姻法)第34条规定情形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对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规定情形的,不予受理。  
(2)对于一方起诉后撤诉的,没有新情况丶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3)《婚姐法)第34条限制的是男方起诉离婚的权利,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受此条的限制。
(4)《婚姻法》第34条并非绝对限制男方提出离婚的权利,对于“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相关法律风险揭示】
(1)“确有必要”一般是指存在比该条特别保护利益更为重要的利益需要关注的情形。哪些情形“确有必要”受理,由人民法院认定。一般是女方存在严重过错,足以证明该女方主观上已经不再珍惜自己的婚姻,客观上其过错行为已经严重破坏了夫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2)男女一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应该与婚后通奸行为加以区别,一般不能作为对方提出离婚的理由。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婚姻关系尚未建立,男女双方之间还没有产生夫妻间相互忠实的法律义务。
(3)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经军人同意,除非现役军人具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丶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丶遗弃家庭成员丶赌博丶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情形。
(4)《婚姻法》第34条只是暂时限制了男方提出离婚的时间,在法定的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期间届满后,男方仍有权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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