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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
在美国子公司建立前的准备阶段,员工的赴美签证以B-1签证为首选。
B-1商务签证适用于短期来美代表外国公司进行商务活动的人士,他们不能在美国工作,而且不能有移民倾向。
在美国子公司建立起来以后,雇佣本国员工来进行商业运作并保持与母公司的联系是非常必要的。
在此阶段,员工的赴美签证取决于母公司计划派遣的员工在美国所要工作的时间长度。在美国,最常见的非移民工作签证为L-1和H1-B。
L-1签证要求员工在申请签证前的三年中至少为母公司工作一年。
对于新建立的美国子公司,L-1签证初始的有效期为一年。如果子公司的商业活动扩展充分,那么签证可以延长最多至七年(经理级别)或者五年(技术人员)。
H-1B签证对员工以前是否在本公司工作没有要求,但是雇主必须提供给雇员等于或者高于prevailing
wage(流行工资)的工资。H-1B的初始有效期为三年,并可以延长至六年。
如果雇主在H-1B期间为员工申请了绿卡,那么H-1B还可以继续延长来等待绿卡审批结果。H-1B每年的申请开始日期为4月1日,普通名额为65,000,美国硕士或博士名额为20,000。
除了非移民工作签证外,常见的移民签证包括EB-1c跨国经理,EB-2高学历,以及EB-5投资移民等。
劳工:
在美国,各种联邦法,州法以及地方法都对劳工雇佣进行了规定,其中包括最低工资,歧视和骚扰,家庭离假,抽烟政策,张贴员工权利,照顾残疾以及其他问题。即使有些规定不适用小规模公司,但为了今后公司业务的扩张,相关问题也要提前准备。对于外国公司来说,由于在建立美国子公司后不可避免的需要雇佣美国员工,劳工问题一定要引起重视,因为美国员工有很强的权益意识,而此问题有非常高的几率会引发诉讼。劳工诉讼的代价高昂,时间跨度久,而且一般对公司是不利的。所以,无论是制定公司的bylaw,还是于员工签署劳工合同,都需要寻求法律意见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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