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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江歌案凶手引渡回国审判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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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1 09: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实的可能性为零,今天日本法庭已经开始庭审了。也许是史上第一次,中国人如此决绝地将一名同胞的性命交由日本人去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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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传播的渲染,对江歌案凶手陈世峰喊杀的声音一浪高过一浪。但是根据日本的司法现状——虽没有废止死刑,但是死刑的适用率非常低,不大可能判处陈世峰死刑。

而中国死刑的适用率要高的多,如果将陈世峰引渡回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则极有可能处以极刑。

这在理论上是可行的,涉及到刑事犯罪管辖权的问题。我国公民在国外犯罪,或在国外遭遇犯罪,均可以启动我国刑事立案程序。

凶手陈世峰是我国公民,在国外实施严重犯罪,依据我国刑法和刑诉法对其追诉,这是刑事管辖中的属人管辖原则。即,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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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江歌是我国公民,在国外遭遇犯罪,权利被侵犯,依据我国刑法和刑诉法,可以追诉犯罪人,这是刑事管辖中的保护管辖原则。即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这是理论上的规定,实际中要复杂一些,涉及到他国,受到他国法律和国际条约的限制及调整。一个主权国家,不会轻易地将司法裁判权拱手出让给他国。若非特殊情况,一个国家也不会依据“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向他国争夺司法裁判权。

尊重他国的主权,是我国处理国际关系的原则。不过,对于他国已经受理的案件,我国也没有放弃权力。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也即是说,若陈世峰未判死刑,将来在日本服完刑之后回国,还可能被我国的司法机关审判。这在理论上是成立的。当然,根据上述法条,那时候国内也不可能对其判处死刑,只能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这里要解释一下的是,免除处罚的含义,不等于无罪,而是已经构成犯罪,只是不对其处以刑罚。

那么,如果该案件从一开始就到国内审理,会判处什么样的刑罚呢?根据今天一天庭审披露的信息,可能会判处极刑,也可能不会。是的,该案放到适用死刑更宽松的国内,也不一定判死刑。

如果刀是由刘鑫从门内递出,递给江歌防御,后在双方争夺的过程中,陈世峰得到了刀的掌控权。此种情况下,陈世峰不是预谋杀人,而且杀害的是与之有矛盾的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虽致一人死亡,可判死缓乃至无期。

此处有一个细节值得斟酌,陈世峰称,江歌不是毙命于他的刀下,而是由长时间未得到救治,失血过多导致死亡的,其不必对死亡结果负责。这种辩解是错误的,在陈世峰行凶与江歌死亡之间,并不存在第三个介入因素,陈世峰刀捅江歌,即使没有当场或立即致其死亡,但也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具有完全的因果关系。

退一步讲,中间介入了第三个因素,并且第三个因素,对江歌的死亡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此种情况下,也并不必然阻断陈世峰行凶与江歌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具体还要看介入因素的意外程度及强度。

回到审判上来,如果陈世峰属于预谋杀人,手段恶劣,再加上江歌没有过错,而且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一般就会判处极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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