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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矿工打了14年官司 改变了美国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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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6 03: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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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北方风云》中,洛伊斯在法庭上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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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瑟琳·麦金农,北美性骚扰法律追责理论的奠基者。

性骚扰这个词的历史不到50年

英文的性骚扰(Sexual harassment)这个词,其实还比较新,最早出现是20世纪70年代,但直到1991年,出现了两起闻名全美的案件:差点让克拉伦斯·托马斯无法担任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安妮塔·希尔,以及最终打了14年官司终于胜诉的洛伊斯,“性骚扰”一词才走出学术圈,被大众所知。

1991年,布什总统提名克拉伦斯·托马斯担任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国会就此举行听证会,在听证会上,俄克拉何马州大学的法律教授安妮塔·希尔指控说,她在就业平等机会委员会就职期间,受到当时是她上司的托马斯多次性骚扰,包括谈论色情电影中的场景、自夸性能力等。虽然他最后仍得以就任大法官,但希尔的作证,让全美民众仿佛上了一堂性骚扰课。“一夜之间,人们对性骚扰的理解向前迈进了一大步,这在历史上从未有过。”参议员肯尼迪说。这个故事后来改编成了电影《关键判决》。

同一年,女矿工洛伊斯的14年奋战取得了阶段性胜利,成了美国第一个性骚扰案集体诉讼,15位原告最终在1998年获得350万美元赔偿。这个故事也改编成了电影《北方风云》。

第一次

麻省理工学院第一个用了“性骚扰”?

1973年,玛丽·罗威在向麻省理工学院校长提交一份关于各种性别事项的报告中,用了“性骚扰”。但罗威说她肯定不是第一个用这个词的,因为马萨诸塞州很多妇女团体在20世纪70年代初就在讨论这些事了,不过麻省理工学院可能是第一个讨论性骚扰事件的大机构——在他们的学术委员会上讨论,并且制定了相应政策和程序。

但是,两年后,8个康奈尔大学致力于妇女权益和反对职场胁迫性行为的活动家以为是他们造出了“性骚扰”这个词。

1974年,女性主义者法雷将“提高意识小组”与康奈尔大学的课程结合起来。次年,单身母亲伍德在课堂上讲述了自己的故事。她长期受到康大一个核物理学家的骚扰,申请调职未果,只好辞职。她羞于吐露实情,申请失业保险也遭拒绝。众多女性纷纷表示自己也有相同的经历。

在《我们的时代:革命回忆录》(1999年出版)一书里,作者苏珊·布朗米勒写道,1975年,包括法雷在内的“我们8人坐在办公室里头脑风暴,要在我们的海报上面写些什么呢?我们想到了性恐吓、性胁迫、性剥削等,每一个看起来都有点不对。突然有人想到了性骚扰,我们所有人马上同意了:就是它。”

1979年,美国著名的女权主义法学家凯瑟琳·麦金农发表名著《职业妇女的性骚扰》,第一次在理论上将性骚扰定性为性别歧视的一种,并将其分为“交换性性骚扰”和“恶劣环境”两大类,前者是骚扰者以性做交换或目的,比如为了工作机会等;后者产生于“性骚扰是工作环境内的一个状态”,工作环境中有人用言语或行动进行性骚扰。这种分类也被美国“同等工作机会委员会”采用,并成为美国一系列有关性骚扰的法律法规的基础。

不过,这个词在相当长时间里并不为大众所知,多是在学术圈里流传,直到安妮塔·希尔和洛伊斯的出现,尤其是洛伊斯,可以说,这个单身母亲改变了美国性骚扰立法。

先驱

女矿工打了14年官司终于获胜

1975年3月25日,27岁的单身母亲洛伊斯来到明尼苏达州埃弗莱斯铁矿公司上班。

在这里,每天女员工都会遭遇黄色笑话、吹口哨、摸臀部、衣服被玷污、墙上写满污言秽语以及更过分的骚扰和侮辱。男同事贾古尼兹甚至夜里闯进洛伊斯的家中试图侵犯她,洛伊斯向公司投诉,但上司无动于衷,公司高管还强调:是她先引诱男人。

1984年,忍无可忍的洛伊斯开始了抗争,她整理了证据材料,交给有关部门,当地政府要他们谈判解决,可是矿山的最高领导层拒绝了。洛伊斯和两名女同事决定上诉,共同状告对性骚扰持冷漠态度的矿业公司,因为洛伊斯认为,这不是她一个人的事,是所有女矿工的事。

律师斯普伦格尔接手此案,此前还没人代理过性骚扰集体诉讼。传统观点认为,即使工作环境充满恶意,性骚扰也纯属个人行为,无法提起集体诉讼。他们开始了漫长的诉讼过程,直到1991年5月,终于开始了听证会,将决定是否有资格进行集体诉讼。

听证会很震撼,除了律师展示的工作场所的脱衣秀广告、色情画等证据,还有洛伊斯的证言:“工作期间,你总共看到多少例发生在你身上或其他女工身上的有性意味的身体接触?”“81次,先生。”罗森鲍姆法官很吃惊,“81次?”他重复着。“81次。”律师再次发问:“其中多少次是由上司做出的?”“30次。”“工作期间,听到多少次含有性侵犯意义的话?”“嗯,很难说得清。这些年有几千次。”

社会心理学教授博格达出庭作证,她专门研究职场性别歧视和性骚扰的关系。“公司容忍或宽恕色情图片的存在,会给男矿工传达这样一个信息:其他形式的性骚扰也会被容忍。”

被告请来作证的3位男矿工说没有什么污言秽语、色情图片,结果被驳斥得哑口无言。

1991年12月,好消息传来,集体诉讼资格通过了!十几位女矿工打来电话,要求加入原告队伍。

又是一轮又一轮的听证与开庭,1996年,法官麦克纳尔蒂判决:公司赔偿18万美元。女工们继续上诉,1997年,上诉法院推翻原判,“如果正义是我们的追求,公民必须得到更好的待遇!”

一年后,双方和解。1998年,公司向15位原告支付350万美元。女矿工琼向洛伊斯表示感谢:“如果不是你,我们永远不会得到这些。”

历经14年,坚强的洛伊斯最终赢得了第一个被赋予集体诉讼资格的性骚扰案件。

后来者

最高赔偿达到了1.68亿美元

洛伊斯案的意义,在于第一次确认,公司应该就恶意工作环境的存在,向受影响的雇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991年,在洛伊斯案听证会后,美国国会在民意压力下修改了《民权法案》第七条,规定所有的歧视案件,都可以请求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伤痛和损害赔偿。《华尔街日报》当时报道说,这个先例“对雇主来说,是个危险的信号”。判决让美国公司开始认真对待性骚扰问题。

当今美国反性骚扰的法律日渐完善,公司、学校无不制定严格的反性骚扰政策。这种改变很大程度与洛伊斯案创设的先例有关。

后来美国的很多性骚扰案件,一般是要求雇主作出高额经济赔偿:日本三菱公司在美国的伊利诺伊州的分公司因性骚扰事件而遭到300多名女工的起诉,最后掏出1亿美元的巨额赔偿才将此事平息;沃尔玛曾因女员工提出性骚扰起诉而被法庭处以5000万美元的罚款。

2012年,美国宣判了一起美国历史上赔款数额最高的职场性骚扰案——要求原告安妮·乔普里安原先工作的医院赔偿她1.68亿美元作为补偿。

链接:

不少国家把性骚扰问题

列入劳动法

因为性骚扰经常发生在工作环境中,西方许多国家把性骚扰立法作为劳动法的一部分。

2000年,欧盟委员会曾建议成员国,对性骚扰视而不见的企业领导人,也应受到惩处。

日本规定雇主有防止雇员遭受性骚扰的义务,如果违反了这一义务就要受到处罚;《瑞典平等法》中除了禁止雇主对其员工进行性骚扰外,还规定雇主有责任调查员工提出的在工作地点发生的性骚扰案件,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性骚扰再次发生。

法国规定,骚扰人最重会被判一年监禁和15000欧元罚款。

新加坡法律规定,性骚扰案件一般会判处10年以下监禁、3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和12鞭以下的鞭刑(女性不会被处以鞭刑)。2014年年末,24岁印度裔男子帕蒂班在跨年夜晚上和朋友喝酒后,在停车场靠近一名44岁妇女,然后从背后环抱她。受害者报案后,帕蒂班被警方逮捕。新加坡法院随后判处他10个月的监禁,外加鞭刑3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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